四川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办法

日期:2016/6/28 10:06:33 | 来源: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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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的管理,确保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3号)和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618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校招生,必须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办法,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办法是:高校在省教育考试院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中,根据考生所填志愿、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检查结果、成绩总分,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自主决定录取与否及录取专业,并负责解释未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处理录取中的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依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对高校录取工作实行必要的监督,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普通高校各类别、各层次在川招生,均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要确保网上录取所需的软、硬件配置到位,确保网络畅通,数据安全。

第三条  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高校根据其人才培养目标、专业要求和办学特点,将考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已在招生章程中对高考单科(语文、数学、外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下同)成绩提出了分数要求的高校,按章程中的规则和要求进行录取。

第四条  我省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不含艺术、体育类专业)分本科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专科提前批、专科第一批和专科第二批共六个批次。

各批次安排的院校、专业详见我省《招生考试报》。

招收藏文加试、彝文加试考生的本科、专科藏文、彝文专业,分别安排在本科第二批和专科第一批录取,其投档时间在本科第二批和专科第一批普通专业非预科计划投档之后、预科计划投档之前。

各类别、各层次预科在该院校同批录取。

对口招生的职教师资班安排在本科第一批录取,高职班安排在本科第二批录取。

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在本科提前批结束后、本科一批开始前录取。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不含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上安排在相应批次前进行。

藏文、彝文一类模式本科、专科、本科预科、专科预科在高校同批次录取。

五年制高职专科(含小教、幼教)转录工作安排在本科第二批录取。

高职学院面向藏区试办高中起点“1+2”模式高职专科录取工作在专科第二批录取结束之后进行。

第五条 本科提前批、专科提前批、各类别、各层次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的第一志愿采取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的办法。即:根据考生所填报志愿,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中,按学校确定的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在川招生计划的120%以内)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

平行志愿(含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专科第一批、专科第二批的平行志愿和其它批次的平行第二志愿、藏文加试志愿、彝文加试志愿、各批次预科志愿、各批次征集志愿),按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原则投档,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中,首先按投档成绩分科类从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然后按位次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从前到后进行检索,一经检索到计划未满额的学校,即向该校投档。在对考生位次排序时,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则按单科顺序及单科分数高低排序: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专科第一批、专科第二批的平行志愿投档前,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高校报送的调档比例,向各有关高校进行模拟投档。高校报送的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未报送调档比例的,首次模拟投档一律按照105%进行。高校根据生源情况与省教育考试院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并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定调档比例,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当所有高校在我省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省教育考试院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平行志愿实行一轮投档,不补投,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实行公开再征集志愿补充生源。

高校专项计划、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的投档基准线,按最后一次模拟投档形成的分数测算值执行。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各批次的平行第二志愿、藏文加试志愿、彝文加试志愿、各批次预科志愿、各批次征集志愿投档时,各学校的调档比例统一为100%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专业招生录取工作按省招考委《四川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新生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