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6/13 11:17:42 | 来源: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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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录取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政策统一,分级管理的体制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各级招办和招生学校要坚持公正选才,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

(一)全省统一招生录取

1.招收初中毕业生部分

1)录取组织工作和安排

五年制高职招生录取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分两段安排在7月上、中旬进行,五年制高职师范类专业参加第一批次的录取,五年制高职非师范类专业参加第二批次录取。具体录取时间、地点另文通知。各市招办组织进行的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中职录取工作在五年制高职录取工作结束后赓即进行,录取结束一周内应将本市三年制中职统一招生录取库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2)录取方式

五年制高职的录取工作采用远程信息传输(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进行,学校按省教育考试院通知的时间,到指定地点直接办理录取新生手续。

组织中等职业学校中职录取时,有条件的市应尽可能采用远程信息传输(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进行。采用现场录取方式的市,对一志愿生源数量较少的学校应及时通知学校生源情况,应允许学校委托当地本系统相关单位代表学校进行录取。招生学校在录取前应主动加强与生源所在地招办联系,了解生源情况及录取工作安排。

3)录取控制分数线

五年制高职录取工作开始前,市招考委、招生领导小组根据省教育考试院下达的五年制高职分市招生规模,原则上按各地中考成绩总分的50%或以上拟定录取控制分数线于7月7日前报省录取领导小组。各市拟定的五年制高职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省录取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中职招生录取不划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招生规模调整

为尊重考生志愿,确保录取的公平公正,弥补新生报到出现的缺额,五年制高职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源情况、学校近三年实际报到率等,适当扩大学校投档比例和录取比例。

三年制中职招生录取时,市招办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源情况和学校办学条件调整学校招生规模。

5)录取通知书

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由学校自行印制,省招考委或市招办加盖录取专用章予以确认,中等职业学校向学生发录取通知书时,要寄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申请指南及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申请表和申请指南。

2.招收高中毕业生部分

藏区1+2模式高职招生,按照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高职学院面向藏区试办高中起点1+2模式高职教育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59号)执行。

藏区1+2模式高职招生录取方式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时间安排在8月中、下旬。具体录取时间、地点另文通知。

拟报考高中中专的考生,参照省教育考试院通过《招生考试报》公布的中职学校招生目录,直接与相关学校联系,参加学校自主招生录取。

(二)补录工作

省教育考试院于9月下旬统一组织各市招办集中进行中等职业学校各类别招生补录工作(含省统一招生部分和学校自主招生部分):

1.省教育考试院对2017年五年制高职第一次录取未完成计划进行征集志愿投档;

2.各招生学校在省教育考试院办理五年制高职的录取手续;

3.各招生学校在市招办办理三年制中职招生(含统一招生、自主招生)、高中中专(自主招生)及民族地区9+3免费教育计划录取手续。

4藏区“1+2”模式高职教育的补录安排在普通高校招生专科层次补录阶段进行。

补录的时间、地点及要求另文通知。

(三)各市招办补录结束后庚即将本市三年制中职(含统一招生、自主招生)新生录取库按《四川省2017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基本信息集》标准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四)五年制高职考生和三年制中职考生可在本市招生信息网查询本人录取信息。

十一、新生户口迁移及新生入学时间和复查

中等职业学校按规定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和毕业时,按照国务院(国发[1977]140号)文件规定,各地应准予迁移户口。新生进校不愿迁移户口的,学校应准予入学,并按当地户籍管理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新生按学校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入学,逾期15天未报到的新生视作自动放弃。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应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各级招办和招生学校要相互支持、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十二、考生档案

(一)参加高中阶段统一招生考试,由省教育考试院和市招办统一组织录取的考生纸质档案主要由《考生登记表》和《志愿卡》等组成。这部分考生的档案由县(市、区)招办组建。新生纸质档案由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县(市、区)招办领取,报到时交学校。

学校在收到新生档案后,应组织学生填写《考生登记表》中的本人简历自我鉴定两栏,学校在录取学校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学校自主招生的新生档案由招生学校自行组建,组建办法按照四川省大学中专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3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后期有关工作的通知》(川招普〔2003〕48号)要求办理。

十三、报名考试费、招生经费

初中、高中毕业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报名考试费和招生经费均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执行。

各级招生部门、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或提高标准。非招生部门不得借招生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对不按规定乱收费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四、各市委、招生领导小组应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若有超出本规定范围的,须报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省教育厅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