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17年普通高考考生成绩复核办法

日期:2017/6/26 16:25:49 | 来源: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分享到:

根据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720号)的要求省教育考试院立普通高考成绩复核工作(以下简称复核工作),组织专人对申请成绩复核的考生答卷进行复核。

一、成绩复核科目及范围

    (一)复核科目: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各科目、职教师资和高职班对口招生全省统考文化课及专业课各科目、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高考各科、藏文加试、彝文加试。       

    (二)笔试科目复核范围:(1)核查考生信息与答题卡是否一致;(2)扫描图像是否清晰、完整;(3)是否存在漏评;(4)非选择题每题是否经过双评或双评以上,给分是否超出规定阈值;(5)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等。

成绩复核工作由复核工作统一组织进行,不对考生查卷。

    对复核发现的问题经相应学科专家审定、复核工作认定后予以更正。

二、成绩复核时间及程序

考生对本人高考成绩有异议,应于6251200点前凭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到高考报名的县(市、区)招考办登记。县(市、区)招考办须按照《四川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务细则(考试阶段)》规定的办法及要求上传省教育考试院。

复核工作工作场所实行封闭式管理。省教育考试院收到各市州报送的普通高考成绩复核申请数据库后,分科目打印成绩复核表,并组织学科专家,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于627-28日对考生提出的成绩复核各科目逐一复核确认,同时将复核结果返回给市州招考办。考生成绩复核结果不公布,由县(市、区)招考办通知考生本人。

若考生对复核结果仍有质疑的,可在7117:00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到县(市、区)招考办书面申请再次复核,逾期不再受理。对再次申请科目,由仲裁组进行核实,并做出最终认定结论。仲裁组裁定结果书面方式通知考生本人仲裁组做出的认定结论为最终认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