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7/6/23 16:43:25 | 来源: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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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本科提前批和专科提前批录取时,第一志愿投档的前一天,省教育考试院向学校提供院校第一志愿分数段人数统计表和分专业招生计划表,院校与省教育考试院核对招生计划。

实行平行志愿的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专科批录取时,在正式投档前,省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在川招生计划数和调档比例模拟投档,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等信息,与高校交互磋商,由高校确定调档比例、调整招生计划后正式投档。

第十二条  录取开始,省教育考试院通过网上录取系统向高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高校下载后按录取规则和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考生档案的审阅、退档、确定拟录考生及其专业等各环节工作。

第十三条  高校录取满额后,须将拟录取的四川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的录取名册,加盖省招考委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三日内将录取名册寄给有关高校。高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及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第五章  主要规定

第十四条  适用于在川招生所有院校的录取照顾政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优先录取。

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武警院校的,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3.烈士子女加20分。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5201511日之前已取得下列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加5分: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协主办的全国中学生学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下同)奥林匹克竞赛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名称为: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协、教育部等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得一、二等奖者,以及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在规定级别的运动会中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或达到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并参加省组织的统一测试(具体要求和办法另文规定)达到相应标准的考生。加分的运动项目限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和羽毛球。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优秀学生;

5)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考生;

6)获得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市(州)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勇士称号、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英雄的考生;

7)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其他突出事迹,经省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给予加分的考生。

符合以上第2至第5条规定的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6.下列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决定录取与否。

1)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宣汉县、叙永县、古蔺县、筠连县、珙县、屏山县、荥经县,仁和区、金口河区(以下简称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科第一批录取高校(含本科提前批执行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本科高校,以下简称本一批高校)加25分,其他高校加50分;其汉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高校加10分,其他高校加25分。

2)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高校加10分,其他高校加25分;其汉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高校加5分,其他高校加10分。

3)其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属高校录取时加5分,在其它高校录取时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中加分分值超出20分的项目,原则上只适用于省内高校在川招生。省外高校在川招生时,若学校认可我省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则按我省政策加分投档,由学校根据其录取规则决定是否录取;若学校明确认可的加分分值上限为20分,则投档时按学校要求执行。请招生学校充分考虑四川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从促进民族大团结、促进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和经济建设发展的政治高度,给予理解和支持。

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累加。

符合上述政策照顾条件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相关项目照顾政策。

第十五条  对每个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采取公开征集同批线上未录取考生志愿的办法补充生源。征集志愿一般为数个院校的平行志愿,当未完成计划院校较多时将采用“X+Y”平行志愿组模式征集志愿,其中X、Y分别为数个院校的平行志愿。征集志愿后,首先投放X志愿,X志愿录取后仍有未完成计划的,则即向未完成计划院校投放Y志愿。征集志愿个数根据当次未完成计划情况确定。征集志愿投档时间安排在此前填报的本批次本(专)科(定向)、预科志愿投档结束之后(其中本科第一批和本科第二批统招和定向的第一次征集志愿的投档时间,安排在预科投档前进行)。

征集志愿后若仍有极少数高校完不成计划,经省招考委研究,若确需降分的,可在批次线下适当降分征集志愿。

第十六条  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第十八条  已录取的考生不得退档或换录。

第十九条  高职单招、体育单招、高水平运动队单招和保送生等单独考试提前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基于普通高考的高校录取;被香港10所单招院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再参加内地普通高校的统一录取;报考艺术和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空军、民航招飞和除本科提前批以外的同科类其他普通高校,兼报空军、民航招飞时招飞志愿优先,兼报其他普通高校时,同层次内艺术和体育专业志愿优先

第二十条  普通高校藏文、彝文专业招收加试藏文、彝文的藏族、彝族考生,其加试成绩作为录取的重要依据。录取前,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由省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分别确定各层次藏文、彝文专业招生的高考统考和藏文、彝文加试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根据高考统考成绩和志愿,按照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录。投档工作安排在同批次普通类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后,征集志愿投档前进行。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校招收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高中毕业生招生考试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我省2017年普通高校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高考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714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定向就业招生录取

1.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须经教育部批准并正式下达。

2.除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外,各批次只在第一志愿中设置定向志愿(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专科批为平行第一志愿的A志愿;不含征集志愿);报考定向就业招生的考生档案与该校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档案同时投放;若在该校调档线上不能录取满额,可在其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向学校补投有定向志愿的考生档案。

3.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工作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学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民〔20057号)等文件规定,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校招收毕业后到西藏就业的定向生,其录取标准不得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本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投档时须具有考生亲笔填写的《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申请书》和考生家长或监护人签署的意见;被录取的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人事厅(定向教师培养计划与西藏自治区教育厅)、招生学校分别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签订了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的已录取考生方可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拒签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者,学校将不予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其责任由考生自负。

4. 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录取时,投档成绩包含考生录取照顾政策加分。

5.对按上述办法投档录取后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征集志愿予以补充生源,仍未完成的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在第一次填报志愿时填写了《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申请书》的考生才能填报定向西藏就业招生未完成计划的征集志愿。

6.普通高校免费医学本科定向招生按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我省2016年普通高校定向免费本科医学生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630号)执行。

7.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录取:

1)国家专项计划含本科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录取。第一次投档时,在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志愿和投档成绩,结合各市州国家专项计划配额,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放合格考生档案,供学校审录。在第一次录取后,专项计划若尚有未完成计划,则面向贫困地区考生征集志愿。根据生源实际情况,征集志愿时可不受市州配额限制,也可在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适当降分。若专项计划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则在本科第一批录取结束后、本科第二批录取开始前再次面向贫困地区考生征集志愿。

2)高校专项计划录取。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将教育部阳光平台上公示的符合学校录取要求的考生,按照其填报的高校专项计划志愿,根据入选考生投档成绩、高校给予的优惠分值和高校模拟投档线向高校投档。高校模拟投档线为学校在我省的最后一次模拟投档形成的分数测算值。高校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相应计划后,按照招生简章公布的办法择优录取。录取考生的高考成绩总分,原则上不低于有关高校在我省同批次同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

3)地方专项计划录取。地方专项计划安排在国家专项计划投档后、本科一批开始前录取。录取时,在本科第一批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志愿和投档成绩,结合各市州地方专项计划配额,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若尚有未完成计划,则在本科第一批次录取结束后、本科第二批次录取开始前面向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未录取农村考生征集志愿,征集可不受市州配额限制,也可在本科第一批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适当降分。

8.省属院校普通类免费师范生录取:省属院校普通类免费师范生录取工作按照《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38号)执行。

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不含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上安排在相应批次前进行,具体为:本科层次小学教育、农村义务教育、特殊教育计划在本科一批结束后、本科二批开始前录取;专科层次小学教育“一专多能”计划安排在专科提前批录取;招收藏文、彝文加试考生的本科、专科层次藏汉、彝汉双语计划在本批普通类录取后、其它藏文、彝文加试前录取;招收一类模式高考考生的本科层次藏汉、彝汉双语计划在藏文、彝文一类模式本科批次前录取,专科层次藏汉、彝汉双语计划在藏文、彝文一类模式专科批次前录取。

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含艺术、体育类专业)第一志愿投档时,在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志愿和投档成绩,结合分市州招生计划,按学校确定的投档比例,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放分市州实施范围县的合格考生档案,供学校审录。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在全省考生中根据考生填报的第二志愿和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分别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第二十三条  民族班招生录取

按照教育部教民〔20057号等文件规定,民族班招生计划为指导性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招生对象为参加今年普通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其录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本、专科相应批次内进行,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本、专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民族班录取时,投档成绩包含考生录取照顾政策加分。

第二十四条  预科招生录取

1.少数民族预科:

中央部门所属院校和外省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按照教育部教民〔2005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其招生计划为指导性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录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本、专科相应录取批次内进行,录取标准,本科预科不低于该校在我省本科相应批次调档分数线下80分、专科预科不低于相应批次调档分数线下60分。

省属院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分数不低于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100分。按照《教育部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省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招生办法的批复》(教民函〔20156号)意见,从2017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在 2020年毕业时开始,我省省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录取标准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即本科预科不低于该校在我省本科相应批次调档分数线下80分、专科预科不低于相应批次调档分数线下60分。

2.总装备部边远基地本科预科:

总装备部边远基地本科预科班招收总装备部边远基地的职工及其子女,其降分标准按原国家教委教学司〔199572号文的规定执行。

3.边防军人子女预科:

边防军人子女预科招生按照《关于试办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若干问题的通知》(政联〔2011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做好试办边防子女预科班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8号)相关规定执行。

4.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预科:

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预科招生按照《关于做好我省2017年普通高校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高考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714号)相关规定执行。

预科投档时考生投档成绩只计高考原始分,不计任何政策性加分。

第二十五条  职教师资班和高职班对口招生的录取办法,按照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7年普通高校职教师资和高职班对口招生办法〉的通知》(川招考委〔201721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高校专项计划、高校自主招生和招收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工作,高职院校提前单独招生、保送生招生、少年班招生、特殊教育单独招生和港澳院校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空军和民航飞行学员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空军招飞局、民航总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自主招生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按考生自主招生志愿并经学校确认的考生名单中符合教育部规定且达到学校确定的录取要求的考生,在学校所在批次录取开始前投档给有关高校,学校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相应计划后进行录取。

招收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的学校于630日前将本校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名单报送省教育考试院,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将经学校确认的名单中符合教育部规定且达到学校录取要求的考生,在学校所在批次录取开始前投档给学校,学校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相应计划后进行录取。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30日之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已录取的考生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我省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传报省教育考试院。

第二十八条  若出现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第二十九条  所有本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律不再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后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生源计划的省内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省招考委同意,由省教育考试院在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并及时将补录的录取名册寄送有关高校。少数确需到我省补录的外省专科层次高校,须向其主管部门和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在我省实施补录。

第三十条  空军、民航招飞和军队院校、武警院校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由市州招考办分别在711日和725日前送交录取场,由省统一交接或寄发,其中军队院校、武警院校录取考生的军检材料由省军区统一寄发录取学校;其他已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可由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高考报名的县级招考办领取,入学报到时自行带到高校(在职考生到县级招考办确认后,由县级招考办寄发高校),或由市或县级招考办按照录取库统一寄发,具体办法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第六章  录取纪律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要进一步加大招生执法监察力度,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规定和录取纪律者,省招考委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要根据教育部和省的有关招生纪律规定,制定《录取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录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第三十三条  高校要维护国家招生计划及录取新生工作的严肃性,不得擅自录取新生;不得以任何借口录取没有电子档案的考生;不是经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电子档案,未经省教育考试院投档,或未将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一律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高校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不得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擅自扩大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避开省教育考试院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开展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开展特殊类型招生的高校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有关工作,或将审核、考试、选拔等工作下放至学校内设学院(系、部等部门)独立负责;不得未经考核发放专业合格证或圈定合格名单;高校、内设学院(系、部等)及教职工不得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高考志愿;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高校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

附表:四川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退档复议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