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2015年普通高校职教师资和高职班对口招生办法》的通知
(二)下列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役军人、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
(三)下列考生达到有关普通高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四)符合上述政策照顾条件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相关项目照顾政策。
(五)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和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者的中职应届毕业生,毕业时可向相关的高职院校提出申请,由学校组织考核,认定合格者录入相关专业,不再参加高考。
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在职在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经省教育厅核实资格、高等职业学校考核公示,并在教育部高考平台公示后,可由有关高等职业院校面试录取。
七、文化艺术类职教师资班和高职班招生
报考文化艺术类职教师资班和高职班的考生,其专业考试、填报志愿及录取办法另文规定。
八、医药卫生三类的招生对象和招生考试办法
医药卫生三类按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5年四川省民族地区定向医学生(专科)免费培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办发〔2015〕116号)文件规定执行。
九、新生入学、在校期间待遇、毕业和就业
新生入学费用、入学时间及复查等事项,均按普通高校招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录取的考生入学后的待遇、毕业和就业,均按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的有关政策执行,其中,职教师资班学生毕业后应首先满足生源所在市、州的用人需求。
十、加强领导,加大宣传,从严治招
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是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培养高层次实用人才,构建职业教育人才“立交桥”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普通高校要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和组织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积极报考高职院校;要强化招生管理,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招生纪律,要严格落实教育部招生信息“十公开”、招生政策“26个不得”的规定,对在招生考试中违纪舞弊的考生和有关责任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