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院校在川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8/6/20 15:30:03 | 来源: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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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  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高 162cm 以上,女性身高 160cm 以上,合格。

其中:

(一)装甲专业:身高 162178cm

(二)水面舰艇、潜艇专业:男性身高 162182cm,女性身高 160 182cm

(三)潜水专业:身高 168185cm

(四)空降专业:身高 168cm 以上;

(五)特种作战专业:男性身高 170cm 以上(体格条件优秀的 165cm

以上),女性身高 165cm 以上。

第四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 男性: 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 标准体重 kg= 身高 cm

−110)的 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 15%。其中,音乐学专业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 35%

(二)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 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 15%

其中,舞蹈学专业体重不低于标准体重的 20%

第五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六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七条 乳腺肿瘤,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八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 脊柱侧弯,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和严重四肢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 1 年后,X 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空降专业除外);

(二)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者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指挥专业除外);

(四)轻度胸廓畸形(指挥、潜艇、潜水、空降专业除外)。

第九条 肘关节过伸超过 15 度,肘关节外翻超过 20 度,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十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 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 7cm(空降专业超过 4cm),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十一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者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症, 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十二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 1cm 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 3cm 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者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是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三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 3cm 或者影响功能的瘢痕, 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四条 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 3cm 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 10cm 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文身图案和内容由政审把关)。

第十五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六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 1 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 个以下且长径均在 0.8cm 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七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单睾,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空降专业除外);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 1

倍(空降专业除外);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 1 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 2 个以下且长径均在 0.5cm 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空降专业除外);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七)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第十八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装甲、潜艇及潜水专业不合格。

第十九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 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 1cm 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者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 3 年连续发生冻疮,潜艇、潜水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不超过 2 处,每处长径在 3cm 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花斑癣;

(三)白癜风,身体其他部位不超过 2 处,每处长径在 3cm 以下。

第二十条   淋病,梅毒(含梅毒抗体阳性),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

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 不合格。